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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案例分析,重大经济决策应当问责的四种情形

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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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5:E县政府2012年度,采取定向挂牌出让的方式出让4宗土地面积560亩,返还土地出让金1.83亿元用于商业配套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而且部分工程未按照协议约定投资到位。其中温泉旅游度假中心项目,《协议》规定,某公司以4.48万元/亩的价格定向挂牌取得423亩,对超过4.48万元/亩的土地出让金1.26亿元即征即返,某公司在该宗土地上投资18亿元建设以五星级会所、综合体育旅游文化设施、高档住宅为主要内容的旅游度假中心项目。某公司取得土地后两年内,实际完成投资仅2.15亿元,其中宾馆酒店投资1.3亿元、种草基地投资8500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规定。在此案例中,定向挂牌出让土地、返还土地出让金的问题,主要是县政府与用地单位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优惠条件所致,该县县长对事件负有领导责任。

     

  2、决策后管理不善或执行不力的情形。

  例6:F县人民医院新建医技大楼项目,按规定应经公开招投标程序,该县县长从照顾本县建筑企业出发,为该项目量身定制了一套只有本县建筑企业才有资格参加投标的相关规定,该县某建筑公司如愿中标。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监理单位严重失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经群众举报后,被省建设主管部门叫停,并责令拆除重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多万元。在此案例中,如未发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也就是一个违规招投标的问题,性质相对轻些。但是出了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了大额财政资金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性质就严重得多了。因此,该医院院长作为直接责任人应负直接责任;该县县长因在招投标过程中签批了明确意见,应负主管责任。

     

  四、其他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不当,应当予以问责的情形。

     

  1、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的情形。

  例7:G局未经县国资部门同意,也未经县房产主管部门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经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将位于某乡的基层单位房产以协议价格68万元出让给李某个人。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提请房产评估部门对该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120万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50多万元。在此案例中,G局的决策是经过局党组集体研究的,属集体决策行为;但其决策程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属于不依法依规决策的行为。审计机关提出了对该局局长实行“诫勉谈话”和给予党纪处分的问责建议。

     

  2、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情形。

  例8:H市自来水公司在二期扩容工程建设过程中,其大宗材料和设备采购,都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致使部分材料和个别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影响工程不能如期竣工投产。在此案例中,自来水公司自行采购材料和设备的行为,虽然经过了公司的集体研究决策,但其决策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审计机关提出了对该公司总经理实行“诫勉谈话”的问责建议。

  来源:湖北审计网站  阳新县审计局  冯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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